不明白播客讲台湾观选的这期也有点意思,嘉宾亚美说起她最终决定离开中国并不是出于什么政治上的理由,而是她陷入了普通人的困境,她在疫情期间一个基本的要求—要吃饭—她和朋友翻墙钻洞出去找饭吃,这压垮了她的心理防线。
我立刻就想到当时在上海,趁着夜色中偷偷穿过整个小区,去和别人交换食物,用我的土豆胡萝卜换对方的面条,当时我很害怕,趁大白们吃饭的时候进行交易,我不知道作为封控楼的我,偷跑出去被抓到会面对什么后果,这些我都不知道。像是去完全陌生的皇城刺杀国王,又像是在没有地图的大海上冒险,你的求生本能和肾上腺素会让你永远记住这一刻,在以后无数的日子里,雕刻成你身体里永远不会原谅的恨意。
我终于明白人在被剥夺了自由和食物之后的求生经验,是会扎根于动物性的永久经验。
夜宵被迫吃了個糯米雞走雞
在我把洗澡當任務的時候洗澡加上洗頭髮只需要 10 分鐘……
我爸今天给我推荐《繁花》电视剧。我只能回复说,书更好看要不你也看看书?想当年,《千与千寻》《绝命毒师》《唐顿庄园》……这些经典影视作品都是我爸先搞到资源然后介绍我看的(甚至连《流星花园》都是他介绍的)
我妈也是在80年代末就开始用DOC编程的人,哈利波特也是她先买的。家里很早就有了电脑,记忆里第一个电子游戏是我妈介绍我玩《DOOM》 后来有网络了,放学后我往往要等他们俩先玩上一阵子《红警2》过完了瘾,才轮得到我用QQ和同学聊天。
大环境真的很影响人。如今我每次回国看到他们俩齐刷刷地看微信,动不动发给我一些很耸动假新闻,或者CCTV的内容信以为真,都很难过郁闷,原本是走在时代前端的他们,也受到如此大的影响。
爲什麼寶鋒的手台可以靠發射一鍵關閉 #BenQ ScreenBar……而且後者是有線控制的?
想请问大家一件严肃的急切的事情:一位朋友在加拿大遭到性侵犯后走了法律程序,近日被检方人员告知根据 Jordan Ruling,这件案子的开庭审讯时间已经很长,所以施害方可能只会判限制令,不然被控方律师会根据 Jordan Ruling 推翻之前开庭的一切,作为受害者ta完全不能接受这么轻的结果,我们不理解为什么时长会导致结果这么轻。想问大家 Jordan Ruling 对此后案子的时长限制是否必须如此严格?这个结果能否再争取?如果有可能(哪怕可能性很低),怎么在正式判决宣布之前提出自己的强烈反对?有什么渠道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方面的帮助?
如果对加拿大法律有了解或者相关法援渠道的朋友请留言赐教,非常感谢大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