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了下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的几条规定:1.末位淘汰制,连续两年综合排名最后一名第二年立即解聘;2.无论什么原因离职,均无当年年终奖;3.年假没休完的按每天100元给补贴。这几条合法吗?
@hongbai 一些個人觀點:
1. 有條件(即足額支付補償)合法;2. 合法;3. 有條件(即日均工資不足 100)合法。
@SakuragawaAsaba 完善下问题继续提问,这三个问题在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没有在合同中明确,只是后来在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中单方面修改补充的条款。
@hongbai1. 解僱來說本身就是屬於用人方的一個權利,關鍵問題還在於補償。2. 年終獎屬於是福利,沒有確定的發放形式,所以最好是在合同裏約定好,或者用人方要證明簽訂合同時已經知曉相關規則,否則這個事情如果有糾紛肯定有得扯皮的……3. 年假是需要看情況的,首先年假一般是分爲法律規定和公司福利兩部分的,前者由於用人方的原因導致未休完的(最常見的情況是申請了但老闆不批)應該按加班補償(3 倍日工資),公司福利的部分我不太確定,我想這部份法院會支持合同和員工手冊的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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